從事本法規定蒸汽儲氣罐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核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蒸汽儲氣罐檢驗、檢測人員;(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蒸汽儲氣罐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三)有健全蒸汽儲氣罐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蒸汽儲氣罐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蒸汽儲氣罐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執業機構蒸汽儲氣罐,應當依法辦理變手續。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蒸汽儲氣罐規定,并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蒸汽儲氣罐要求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蒸汽分汽缸安全、可靠、便捷、誠信蒸汽儲氣罐檢驗、檢測服務。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報告。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蒸汽儲氣罐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