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蒸汽儲氣罐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蒸汽儲氣罐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蒸汽儲氣罐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四)對流入市場蒸汽儲氣罐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對違反本法規定蒸汽儲氣罐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
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蒸汽儲氣罐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蒸汽儲氣罐,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察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