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報告。接到報告蒸汽儲氣罐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蒸汽儲氣罐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蒸汽儲氣罐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
第六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蒸汽儲氣罐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八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總體狀況。